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南宁市档案局窗口
公共服务事项一次性告知材料
南宁市档案局
2018年5月
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南宁市档案局窗口一次性告知材料
事项名称 |
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规定范围以外档案的审核 |
实施主体 |
城市建设档案馆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
设定依据 |
《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1997年7月28日国档发字〔1997〕20号发布,自1997年7月28日起实施)第九条 城市建设档案的接收。各大中城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依据本办法确定的范围,负责接收本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有关城市建设档案,收集有关城市建设的基础资料。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本办法范围以外的档案应报请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涉及中央主管部门驻地方单位的,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协调。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
实施对象 和范围 |
南宁市范围内的城市建设档案馆 |
办理流程 |
见附件 |
申报提交材料 |
1.申请书 2.对拟接收档案的情况说明 3.移交部门或组织同意移交档案的证明材料 4.拟接收档案目录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
不收费 |
窗口电话:0771-3221229
投诉电话:0771-3221234 0771-2621357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 13:00—17:00
办事地址及办事窗口:南宁市民中心6楼D座社会事务科D636窗口
(地址:南宁市玉洞大道33号)
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南宁市档案局
窗口一次性告知材料
事项名称 |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 |
实施主体 |
自治区、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
设定依据 |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1999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5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各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改造以及重要设备更新等项目进行鉴定或者验收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档案进行验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档案,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二)《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2006年6月14日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档发〔2006〕2号发布,2006年6月14日起实施。) 第四条 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竣工验收。第六条 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含中央管理企业,下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三)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四)国家档案局对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进行监督、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必要时可组织预检。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
实施对象和范围 |
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
办理流程 |
见附件 |
申报提交材料 |
1.项目建设单位(法人)的档案验收申请报告 2《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 3.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自检报告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窗 口 电 话: 0771-3221229
投 诉 电 话: 0771-3221234 0771-2621357
受 理 时 间: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00—17:00
办事地址及办事窗口:南宁市民中心6楼D座社会事务科D636窗口
(地址:南宁市玉洞大道33号)